海基會文書驗證及台灣法院公認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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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的公證制度
公證或認證的目的都在於保障人民的私權,避免糾紛,減少訴訟的發生。 現代社會複雜,人與人間的關係密切,涉及權利義務的事項,每有爭執,甚至 涉訟。如果能事先辦理公證,雙方權利義務分明,就可免除糾紛;萬一將來涉訟,公證書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推定為真正,除有反證外,能證明法律行為的作成及私權事實的存在,而經過認證的文件,其簽名或蓋章的真實性,除有反證外,當事人不得否認;公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如對方不履行時, 可憑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當事人不必另行起訴,請律師打官司。 尤其,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財團法人 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者,推定為真正;而其實質 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認定之。
哪些事件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
公(認)證範圍甚廣,只要是涉及私權的法律行為及事實,以及有關涉及 私權的法律行為及事實所作成的私文書及公文書原本、正本、影本、繕本及翻 譯本,都可以辦理公證或認證,但公文書原本、正本的認證須表明持往境外使 用,方得辦理。常見的有關於買賣、贈與、租賃、和解、保證等契約;有關物 權的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等行為;關於認領、監護、收養同意、結婚書面、 離婚書面等親屬行為;關於訂立遺囑、撤回遺囑,及其他處分遺產的行為;其 他涉及私權的事實。
有關兩岸人民之間的權利義務事項,即依兩岸簽署之「兩岸公證書 使用查證協議」,包括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 扶養親屬、財產權利證明、稅務、病歷、經歷以及專業證明等十四項文書,均 可以辦理公(認)證。本項公(認)證書,由各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出具 後,正本發給請求人,副本交由海基會寄送大陸各省(市、自治區)公證(員) 協會,再由大陸各省(市、自治區)公證(員)協會負責驗證。
有關兩岸人民之間的權利義務事項,即依兩岸簽署之「兩岸公證書 使用查證協議」,包括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 扶養親屬、財產權利證明、稅務、病歷、經歷以及專業證明等十四項文書,均 可以辦理公(認)證。本項公(認)證書,由各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出具 後,正本發給請求人,副本交由海基會寄送大陸各省(市、自治區)公證(員) 協會,再由大陸各省(市、自治區)公證(員)協會負責驗證。
海基會文書驗證
申請海基會文書驗證之大陸地區所製作公證書有以下幾種:
根據「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之規定,兩岸相互寄送公證書副本以供核對之範圍,包括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親屬關係、財產權利證明、稅務、病歷、經歷,以及專業證明等十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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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協議」之規定,兩岸相互寄送公證書副本以供核對之範圍,包括涉及繼承、收養、婚姻、出生、死亡、委託、學歷、定居、親屬關係、財產權利證明、稅務、病歷、經歷,以及專業證明等十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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