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於第三地結婚之兩岸同性伴侶辦理結婚登記!
內政部於 113 年9 月 19 日發布函釋,開放兩岸 同性伴侶在第三地完成結婚程序者,可以在台辦理結婚登記。
自 9 月 19 日起,兩岸同性伴侶在承認同性婚姻之第三地 結婚生效者,得檢附經駐外機構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 相關應備文件,由相關機關進行面談並通過後(經驗證之 結婚證明文件,應加註「符合行為地法,於某年某月某日 生效,通過面談」等文字),得據以向各該戶政機關辦理 結婚登記。
#於第三地結婚之兩岸同性伴侶,如何來台辦理結婚登記?
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在承認同性婚姻之第三地結婚者, 得比照現行兩岸異性婚姻模式,檢附經駐外機構驗證之 結婚證明文件及相關應備文件,經面談通過後,據以向各 該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我是長期居住在第三地的大陸地區人民,已經跟台籍同 性伴侶在旅居地結婚了,要怎麼來台辦理婚姻登記呢?
旅居國外地區的陸籍同性伴侶在承認同性婚姻之第三地 結婚後,可以向駐外機構申請以「團聚」事由來臺,經通 過面談、許可來台團聚後,即可進入台灣地區, 並依相關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申請團聚之應備文件如下:
1.申請書。
2.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 文件影本。
3.經駐外機構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正本驗畢歸還;經 駐外機構驗證之文件為外文者,得要求檢附經駐外機 構驗證或台灣地區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4.台灣地區配偶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 本驗畢退還)。
5.保證書:保證人應由臺灣地區配偶擔任,並應出具親 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 驗畢退還)。
6.台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臺團聚資料表。
7.國外地區再入境簽證、居留證或香港、澳門身分證影 本。
8.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假如我因為工作的關係,暫時無入境打算,有什 麼辦法可以在臺辦理婚姻登記呢?
旅居國外地區的陸籍同性伴侶在承認同性婚姻之第三地 結婚,經駐外機構驗證結婚證明文件及面談後,當事人如 暫時無入境打算,除了可以由台灣地區配偶或委託國內 親友代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外,亦可以向駐外機構 申請函轉國內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我是長期居住在大陸的大陸地區人民,跟台籍同性伴侶 到第三地結婚後,想要來台辦理婚姻登記,要怎麼做呢?
沒有旅居在國外地區的陸籍同性伴侶,在承認同性婚姻 3 之第三地結婚後,可以由台灣地區配偶之在台親友代向 本署服務站申請以「團聚」事由來臺,經許可來台團聚, 並通過面談後,即可進入台灣地區,並依相關 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申請團聚之應備文件如下:
1.申請書。
2.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影本、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 文件影本。
3.經駐外機構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正本驗畢歸還;經 駐外機構驗證之文件為外文者,得要求檢附經駐外機 構驗證或台灣地區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及最近 3 個月內核發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單身證 明公證書(單身證明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 起 3 年內有效) 。
4.台灣地區配偶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 本驗畢退還)。
5.保證書:保證人應由台灣地區配偶擔任,並應出具親 自簽名之保證書及保證人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 驗畢退還)。
6.台灣地區人民申請大陸地區配偶來台團聚資料表。
7.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國人跟陸籍同性伴侶於海外或機場、港口接受面(訪)談 時,應準備哪些文件?
依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台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第 6 條 規定,申請人及台灣地區配偶或親屬接受面(訪)談時,應 備下列文件:
1.面(訪)談通知書。但受理申請當時面談或於國境線上 面談者,免附。
2.身分證明文件。
3.其他佐證資料(例如兩人交往過程說明、海外結婚照 等足資證明婚姻屬實文件或資料)。
#假如國人跟陸籍同性伴侶沒有在承認同婚的第三地結婚, 可以在台辦理結婚登記嗎?
國人與陸籍同性伴侶沒有在第三地辦理結婚者,仍應依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現行實務相關規定 辦理,不得在台辦理婚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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