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NEWS

最新消息

25.10.31
兩岸政策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定居必須放棄中國護照

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30條、第31條條文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九項規定授權訂定,自82年2月8日訂定發布後,歷經15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110年8月20日。  為落實總統於114年3月13日「國安高層會議會後記者會」宣示之「五大國安統戰威脅及十七項因應策略」,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定居,應確實依法放棄大陸地區戶籍與護照,不能兼具雙重身分。嗣依大陸委員會114年5月5日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第五項第三款之「原籍」及於大陸地區護照之函釋意旨,爰修正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明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應備文件除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之公證書外,並應繳附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之公證書。 本次修正重點,係明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應備文件除「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之公證書外,並須繳附「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之公證書,此辦法內政部於114年10月29日 正式發布命令,10月31日起施行。
 
CONTACT | 我要聯繫
icon-2
電話客服:02-2752-2066
icon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5樓之12 (B座) / 台北富邦銀行樓上
鄰近捷運站
  • 文    湖     線:南京復興站 6 號出口
  • 松山新店線:南京復興站 3 號出口
  • 板    南     線:忠孝復興站 1 號出口
icon-1
WeChat : ezchina103
CLOSE | 關閉視窗
CLOSE

隱私權偏好設定中心

依據歐盟施行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我們致力於保護您的個人資料並提供您對個人資料的掌握。
按一下「全部接受」,代表您允許我們置放 Cookie 來提升您在本網站上的使用體驗、協助我們分析網站效能和使用狀況,以及讓我們投放相關聯的行銷內容。您可以在下方管理 Cookie 設定。 按一下「確認」即代表您同意採用目前的設定。

管理同意設定

必要的Cookie

一律啟用

網站運行離不開這些 Cookie 且您不能在系統中將其關閉。通常僅根據您所做出的操作(即服務請求)來設置這些 Cookie,如設置隱私偏好、登錄或填充表格。您可以將您的瀏覽器設置為阻止或向您提示這些 Cookie,但可能會導致某些網站功能無法工作。